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产业合理化审议会
第一篇 | 密涅瓦的鸱鸺在薄暮中起飞
第八章 战后合理化运动与产业合理化审议会
产合审的审议活动
产业合理化审议会于1949年12月24日举行首次全会,通产大臣向产合审提出题为“产业合理化应采取什么方针政策”的咨询。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产合审的正式成立,其审议活动由此开始。
东京大学经济学部冈崎哲二副教授认为,废除统制、改变倾斜生产方式之后的工业生产,在1949年至1950年初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恶性循环局面,即国产煤炭价格居高不下导致高钢铁价格,进而又导致高机械、髙造船价格,以致造成机械及船舶出口减少,生产规模缩小,钢铁业市场萎缩及生产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各个企业自身的行动是难以摆脱恶性循环的怪圈的”。
有鉴于此,煤炭、钢铁问题很自然地成了产合审的审议重点。钢铁部会中专设综合、管理、贸易等4个班,分头进行审议,定量地搞清了钢铁生产中的若干项重要指标,其中包括钢铁生产成本中人工费比例不到20%,焦炭原料费高达50%,炉前炭价格每吨15美元为美国的2倍等重要数据。据此,钢铁部会认为,钢铁生产通过降低人工费的合理化来实现成本下降是有限的;煤炭价格降不下来,钢铁的生产成本就无法下降,一旦全面取消贴金并放开市场价格,钢铁业根本无法参加国际市场竞争。
1950年2月17日,综合部会根据钢铁部会的中间报告,讨论了钢铁业的合理化问题。会议肯定了钢铁部会的意见,认为煤炭价格过高是阻碍钢铁业合理化的症结所在。会上,还讨论了钢铁业是否可以使用进口炭、扩大使用重油等问题。
4月10日的综合部会会议,专门听取了钢铁部会对其中间报告的说明。报告以统计数据为依据,认为在统制废除、煤炭价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钢铁生产成本将大大超过欧美市场价格。近年来无论怎样设法降低所能降低的生产费用,也无法与外国抗争。
但是煤炭价格如能降至国际水平,则钢铁业即使不靠补贴也能出口。会上,还听取了资源厅官员关于煤炭价格何以居高不下的说明,得知除矿床开采条件更加恶化外,最主要的原因是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足,人工费高达55%,已相当于战前的1.7倍。因此,就改善煤矿设备设施、增加资金投入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4月25日,钢铁部会正式提出《关于钢铁及煤炭业合理化的问题点》的报告,建议综合部会将钢铁、煤炭、造船三大产业的合理化统一起来研讨。28日,综合部会专题讨论了这三大产业的合理化问题。并在参考煤炭部会提出的中间报告基础上,三易其稿,于6月24日向通产省提出《关于钢铁业及煤炭业的合理化》的报告。
报告书提出,钢铁、煤炭两大产业将通过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大幅度削减事业管理和人工费用,降低成本,以1953年为目标年度,届时确立两大产业的自立态势。其主要指标是:三年内生铁价格降低10%,作业费减少19%;棒钢价格减少4%,厚板钢材价格降低16%,作业费减少15%:到1953年度,普通钢材的年产量达到370万吨;煤炭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均下降18%,人均采煤效率提高42%。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报告书建议采取如下9项合理化措施,即保证资金供给和低息贷款;延长贷款还付期限和改善还付方法;减免租税和进口关税,采取机械化补贴措施;对进口机械技术采取特别措施;降低炼铁用煤炭的铁路运费;降低电费;适当进口廉价外国煤、焦炭;增加使用重油;建立主要工厂、煤炭的合理化调査与指导机构。
7月29日,通产省以综合部会的这份报告为基础,制定《钢铁业及煤炭业合理化施策纲要》。8月18日,日本内阁通过这《纲要》。与6月24日的综合部会报告书相比,内阁会议通过的《纲要》没有对1953年度所要达到的具体生产、成本、价格等指标作数量规定,但全盘接受了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促进钢铁、煤炭业合理化的9项建议。
从这份《纲要》的产生过程中可以看出,在日本政府的“设计”下成立、为回答通产大臣的答询而展开活动的产合审,实际上也是一个收集、综合分析企业和产业界经济实况的场所,来自官民两个方面的“信息”在这里得到“交流”和“调整”,进而达成一种对形势判断及相应对策上的某种共识。
1951年2月23日,产合审以综合部会长石川一郎的名义,向通产大臣递交了题为《关于我国产业的合理化方针政策》的答询报告书(第一次答询)。
这份长篇报告由正文和资料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首先强调了产业合理化的迫切性,指出“我国产业应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推行合理化政策,以便在经济萧条再次到来之前彻底实现合理化,若今日漫然无为,将来必然饮恨无穷。”接着,报告书提出如下10项产业合理化措施:
(1)促进产业机械设备的合理化与现代化。这是实现合理化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做不到这一点,则无论采取其他何种措施,都无法实现产业合理化和现代化,更新设备、增加资本的积累和投入,是合理化的“重点中的重点”。
(2)整顿产业辅助设施。
(3)降低燃料、动力价格,提高产品质量。
(4)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为此要加强国家、地方及民间研究机构,由国家提供试验研究补助,加强产品的质量、计测与标准化管理,引进欧美先进技术。
(5)建立合理利用劳动力的机制。
(6)保证合理化资金。包括设备投资、周转资金及公共事业投资。为此要修改税制,发展证券市场,灵活运用国家资金等等。
(7)企业内部统制。
(8)改善企业间组织合作。必要时应在不违背民主原则前提下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
(9)加强中小企业对策。
(10)重点施策。在一定期限内,重点推进电力、造船、煤炭、钢铁等基础产业的合理化,保证其所需资金。
报告书的资料部分由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构成。总论中阐述了产业合理化的意义、方式及其最近的进展情况,并特别指出:“战前的合理化,主要采用了强化垄断企业、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工资等与民主化相悖的形态,而今天的合理化则必须以灵活运用自由竞争原理、限定劳动时间和保证工资等一系列民主化措施为前提进行”,采用“独特的解决方法”。分论中闻述了合理化的前提条件,合理化在生产成本及价格方面的目标,各产行业的合理化方针、政策、目标与效果,产行业间合理化的协调及其方针政策等第一次答询报告书是产合审成立以来各部会活动情况的总结及其审议意见的集成,它不仅以新的角度全面论证了战后产业合理化的性质、意义、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提出了实现合理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以此为基础,日本政府制定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并开始实施煤炭、钢铁合理化三年计划。
1952年4月,对日媾和条约生效,日本加入联合国并成为主权国家。根据这一变化,产合审于7月18日又向通产大臣提出第二次答询报告书,题目仍为《关于我国产业的合理化方针政策》。
报告书的重点是综合部会提出的10条建议即:
(1)促进企业资本积累。国家应修改税法,减轻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同时提高企业内部留保率。
(2)保证企业所需资金。为此应加强日本开发银行等财政金融机构的资金援助,积极运用外汇贷款制度,大力发挥长期信用银行的作用,保证机械设备现代化的资金供给。
(3)降低贷款利息。
(4)扩大进口机械设备的减免税范围。
(5)采取特别措施,降低进口原材料价格。
(6)改善原材料质量。
(7)促进开发国內资源。
(8)积极合作开发东南亚,向该地区派遣技术人员,提供资源开发所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9)对特定制品的国产化提供临时性优惠。如“汽车、电视机、特种电子管、合成树脂涂料等都是国民经济及振兴出口的重要制品,与外国相比明显落后,现实情况下难与外国竟争,但将来可望有竟争力,因此应该采取下述临时性优惠措施,保证其实现国产化”。这些措施是,降低制品进口关税,减免法人税、所得税、物品税及固定资产税,提供补助金,长期低息贷款等。
(10)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现行的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有不适合产业实情之憾,多有妨碍企业安定及其合理化之处,应尽快加以适当修改。”
与第一次答询相比,第二次答向的待点是,政策性建议更具体:提出日美经济合作,共同开发东南亚问题;扩大了产业合理化的重点实施对象,即除了第一次答询中确定的钢铁、煤炭、电力、造船等“四大产业”外,又增加了若干新的将来有国际竞争力的产行业及其制品等内容。
1953年9月16日,产合审的第三次答询报告书发表(题目同前)。鉴于产业合理化已经以企业和产行业为重点蓬勃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果,主要经济指标已都恢复到战前水平,日本经济正处于复兴向高速增长的转折时期,报告书特别强调了以下五点即:
(1)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的合理化。
(2)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3)促进产业组织的合理化。
(4)整顿产业关联设施。
(5)推动中小企业的组织化。
与前两次答询相比较,第三次答询报告书虽然简短,但却更注重从宏观上前瞻性地把握产业合理化的进展方向,正面提出将产业结构问题作为下一步政策实施的重点,这意味以第三次答询报告书的发表为标志,战后的产业合理化进入一个新阶段。事实上,直到1964年产合审解散的十年间,产业合理化的政策运营基本是按照这次答询所确定的基调进行的。
1953年11月,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改组。按照第三次答询中提出的政策设想,产合审的组织机构由原来的各种“纵向型”产行业部会,变成了以审议企业间、产行业间及产业环境的合理化为中心的若干“横向型”部会。
反反垄断法
在占领军总司令部反托拉斯-卡特尔课的直接参与下,参照美国有关法律,日本政府于1947年4月14日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
这部法律由114条组成,其第1条规定是:“本法的目的,是禁止私人垄断,限制不正当交易及不公正竞争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通过结合、协定等方法产生的生产、贩卖、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不正当限制及其他一切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以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意,繁荣事业活动,提高雇佣及国民所得水准,在确保一般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康发展。”
该法的主要内容是:
第3条 禁止私人垄断和不正当交易
第4条 禁止特定的共同行为。
第5条 禁止一定的购买及一定的贩卖机构。
第6条 禁止特定的国际协定或契约。
第8条 排除不合理事业能力的差别。
第10条 原则上禁止事业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
第11条 原则上禁止金融公司获取对应竞争公司的股份或获取其他公司总股额5%以上的股份。
第12条 禁止获取其他公司的相当于其资本金25%以上的公司债。
第13条 限制干部兼任
第14条 限制本公司以外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第15条 限制合并。
第16条 限制营业转让。
第19条 禁止不公正的竞争方法。
此外,在禁止垄断法中,还模仿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这组织形式,确定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对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能和权限做了明确规定。
禁止私人垄断法颁布后,作为禁止垄断的补充措施,1948年7月,占领当局又强令日本政府制定颁布了《事业者团体法》。该法对事业者团体的定义、合法活动范围、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呈报制度、团体机能及团体活动的禁止事项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关于事业者团体的“禁止行为”就含有18项规定,涉及到参与经济统制、卡特尔活动、股份及债券的持有、专利权、融资和集资等内容。占领当局的意图是,通过制定事业者团体法,解散参与战后统制的数百个事业者团体,规范新的事业者团体的性质、资格和活动范围,禁止事业者团体发挥卡特尔机能,维持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的秩序。
1949年至1958年,日本政府多次修改了禁止垄断法。
在1953年修改禁止垄断法时,经团联副会长植村甲午郎在一次公证会上发言时说:“与国外相比,战后日本的企业资本积累很少,体质软弱,在国际竞争中也有不如人的地方。而且从最近的形势看,英鎊结算地区限制进口,由于谢尔曼计划等的实施,贸易区域集团化的趋势在发展。因此我国必须促进企业的结合和集中,以涵养国际的竞争能力。而且这种企业的结合是资本主义自然发展的趋势,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合理化。因此应该对卡特尔实行报告制,当合并及卡特尔有利于合理化时应该痛痛快快地加以承认,如果出现乱加使用现象,只要进行清査就够了。”
对于禁止垄断法的修改,作为民间与政府联系桥梁的各种审议会的态度不容忽视。1951年2月,产业合理化审议会在第一次答询中,就产业组织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企业与企业间的组织及其结合的巧妙运营,会促进企业的多角经营和工业的专门化,迅速实现产业合理化。为了在不违反经济民主化的范围内进行,应该适当地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及事业者团体法。”
通产省在1957年发表的《产业合理化白皮书》中,作总结性的论述:“对我国经济至为重要的产业合理化的实施,也给产业组织提出了许多问题。产业合理化已从各个企业的合理化,扩展到业种的合理化乃至对国民经济合理性的迫求,特别是最近,改善国际收支也成为紧迫要求,产业组织作为重大问题被提上日程我国的产业组织,战前是以卡特尔为中心的体制为基础,战后则立足于自由竞争原理,受禁止垄断法的规制,这种理念是:原则上依靠自由竞争唤起事业者的创意,促进事业活动,最有效地推行企业合理化。
然而,即使是经济上有条件充分发挥自由竞争机能的国家,这样的原则能否不折不扣地实行也有疑问。在我国,对一般性过度竞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调整过度竞争的利弊与自由竟争原理之间的关系。企业的合理化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企业竞争推进的,但是最近随着生产结构的高级化、复杂化,出现了不少不靠竟争、而是通过同业者的合作来提高合理化效果的倾向,所以,今后的课题是如何发挥卡特尔在企业合理化中的作用及促进企业集中。
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由竞争,战后我国的迅速复兴和发展,不少方面是得益于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禁止垄断政策。但是,鉴于近来经济活动异常、活跃投资规模过大及国际收支的危机等状态,人们已经认识到,单纯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做法不足为取,均衡成长オ是使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途径。为了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在相关行业建立自主的合作体制,这就要求从这一角度研究创意组织问题。”
这份白皮书同时还指出,对于战后美国在日本制定的以禁止堃断法为核心的产业组织立法,日本方面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坚持认为,美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削弱日本”;也有人认为,美国强加给日本的这种制度根本就“不适合日本经济的实情”。
1949年6月18日,经占领当局批准,日本政府首次修改禁止垄断法,其要点是:
其一,放宽了禁止国际合同及协定的范围,企事业活动中对有关科学技术知识或信息交换的限制在原法中是被禁止的,修改法则删掉了这一内容。国际协定或合同的签署也由事先审批制改为事后申报制。
其二,原则上允许企事业持有股份(原法原则上禁止企事业持有股份),只有当其确实妨碍了竟争或采取了不公正的竞争方法时,才禁止其持有股份。同时,企事业持股也由事先批准制改为事后申报制。
其三,删除原法中关于禁止获取相当于其他公司资本金25%以上的公司债的规定,关于禁止公司干部的四分之一兼任其他公司干部的规定,关于禁止不利于生产、销售和经营合理化的合并的规定,企事业合并也由原来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批准制,变成事前申报制。
1952年4月占领时期结束,日本修改反垄断法的活动旋即活跃起来。同年12月,反垄断政策的主管部门公正交易委员会率先发表《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纲要》。接着,通产省以企业局的方案为基础,制定并发表了《修改〈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和废除く事业者团体法〉之件》,经济审议厅则发表了《对公正交易委员会〈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纲要〉的意见》。除上述三种修改方案外,大藏省、运输省、农林省等政府各省厅以及各政党也纷纷加入讨论,以经团联为首的财界则积极呼应,甚至向政府提出了独立拟定的更为急进的修改方案。一时间,修改垄断法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
在上述三种修改方案中,通产省和经济审议斤的意见比较接近,即主张大幅度放宽限制,支持这些方案的是财界;公正交易委员会修改方案的步子迈得相对小一些,大藏省和外务省从对外影响的角度考虑,认为该方案稳妥些。
经次官会议协调,内阁会议讨论,基本采用了公正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方案。不过,在各省厅争执不下的卡特尔认可主体问题上,内阁的决定明显具有调和色彩,即主管官厅(主要是通产省)认可,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
1953年9月1日,修改后的禁止垄断法正式颂布实施。此次修改法对原法的主要变动点是:
(1)删除原法中关于形式上禁止特定共同行为的规定。
(2)删除原法中关于禁止私人统制团体的规定。
(3)将禁止国际性协定和贸易协定的规定,改为限制不正当交易或禁止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规定。
(4)除原法中关于不合理事业能力比差的规定。
(5)废除事业者团体法。
(6)关于禁止持股公司,仅限于本来意义上的对持股公司的规制。
(7)放宽绝对禁止事业公司持有对应竞争公司股份的规定,有关禁止仅限于实质上限制了一定交易领域或采取了不公平竟争方法的场合。
(8)将金融公司的持股限度由原来的5%提高到10%,如得到公正交易委员会和大藏大臣的协商批准,可超过此限度限制。
(9)改变绝对禁止竞争公司间干部兼任的规定,有关禁止仅限于实质上限制了一定交易领域或采取了不公平竞争方法的场合。
(10)修改关于不公平竞争方法的现行规定的内容。
(11)增设关于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新的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的规定。
(12)允许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为克服萧条组成卡特尔,允许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为实现企业合理化组成卡特尔。
尽管如此,财界和通产省对这次修改仍然不满。经团联的看法是,修改法的有关规定还是过严,必须继续放宽;通产省则从贯彻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角度考虑,希望通过再次修改,排除不利于其政策实施的法制上的障碍。
禁止垄断法修改法颁布后不久,日本经济便转入所谓“1954年萧条”期,而经济萧条时期往往便是缓和反垄断政策、修改反垄断法的好时机。同年3月,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改组,审议会下专门设立了产业组织部会。企业局次长小室代表通产省表明的态度是,“组织部会的工作范围,就是探讨企业的纵横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托拉斯和康采恩问题”。日本化学工业协会副会长池田的发言直截了当,即“现在已到了是否决定破除禁止垄断法、走向统制的阶段了”。
1956年11月,通产省企业局在报刊上公布了《产业调整法案(暂名)大纲》,其要点是:根据通产大臣的指令,允许为促进新兴产业的合理化采取共同行为,允许在基础产业部门组成需求卡特尔,允许萧条产业为进行结构性调整组成卡特尔。总之句话,要使所有通产省认为重要或必要的产业实现卡特尔、托拉斯化。
然而,令通产省始枓未及的是,《大纲》发表后却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禁止垄断问题恳谈会会长有泽广巳教授认为:“这一法案有矛盾,一旦出台,产业界各行其是,会使整个产业界陷于混乱。法案帯有强烈的长官意识色彩。”“如果这样做,承认托拉斯,进而由国家去监督,会成为国家垄断主义。因此,将引起产业界、消费者及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坚决反对。”公正交易委员会也认为“此法案摧毀了禁止垄断法的基础,官方统制色彩太浓”。
甚至连一贯主张缓和禁止垄断法的大企业及其代言机构经团联等,对《大纲》的反应也相当冷淡,这倒不是反对级和卡特尔及托拉斯限制本身,而是警惕通产省等政府部门由此加强对产业的统制,而使自身失去活动的自由。至于中小企业,它们的立场更明确,那就是《大纲》的实施,势必会提高大企业的发言权而损害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坚决予以抵制。结果,这份《大纲》只好暂时收回。
提高生产效率
1954年2月美国大使馆开发统筹组组长威兹菜?C?哈德逊与经济同友会商议时表示,作为美国政府对外活动本部(FOA)活动的一环,对在日本设立生产率机构予以积极援助。1954年3月,在财界4团体的协助下,成立了日美生产性增强委员会。6月,该委员会名称改为日本生产性协议会,并设立了事务局。8月,通产省向日本生产性协议会提议官民合作、一起把提高生产率运动推向高潮。经过协商,明确了生产率机构作为民间组织发挥作用,以及补助金的使用也不受政府的制约等。9月,美国对外活动本部产业技术援助课课长约翰?哈兰访日。
借此机会,通产、外务、劳动各省、日本生产性协议会和美国大使馆一起协商,将日本生产性协议会转为成立生产性本部的准备机构。通产省省议决定“以民间团体的形式成立日本生产性本部”,与政府采取的提髙劳动生产率的政策相呼应,在民间积极开展全国性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运动”。
这个决定得到内阁会议批准这样,1955年3月1日成立了财团法人日本生产性本部(简称生产性本部)。同一天,日本生产性联络会也开始工作,目的是为了政府与生产性本部之间的联络和协调。该会议的成员由各省事务次官组成的政府方面委员和与之人数相同的生产性本部方面委员构成,议长由生产性本部会长石坂泰三(经团联会长)担任。4月7日日美两国政府之间互换了《关于提高生产率计划的日美两国政府的换文》。根据这个换文,4月25日,生产性本部与美国对外活动使节团之间就有关美国政府与生产性本部的费用分担问题交换了文件,使费用问题得到解决。比如,派遣视察团的往返旅费由日方负担,在美国活动的费用由美方负担。
1955年5月,日本生产性联络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提高生产率运动的说明事项》。具体如下:“1.提高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为了增加雇佣人数。但是对于过渡性的过剩人员,要从国民经济的观点出发,尽可能予以妥善安置等。这样官民相互配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造成失业。2.关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具体采取哪些方式,各企业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劳资双方共同研究,协商解决。3.生产率提高后的各项成果,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在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这就是所谓“生产率三原则”,它向劳动界发出号召,希望工人阶层也参加到这场运动中来。面对高举生产率三原则掀起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运动,劳动界意见产生两大分歧。日本劳动组合总评议会(简称总评)在1955年3月的干事会上指出:“正如欧洲的提高生产率的运动与马歇尔计划有关,日本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运动则是为了实现MSA的军事、政治目的,因此只能给工人增加劳动强度和带来失业”,明确表示反对。
与此相反,最早响应参加提高劳动生产率运动号召的是日本劳动组合总同盟(简称总同盟)。1955年6月,总同盟召开第二次中央委员会会议,会上制定了“1.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运动不同于其他任何合理化运动、提高效率运动,它是贯穿着为实现日本经济自立和国民生活提高的综合政策的运动”等八项方针,作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原则。在这八项原则的基础上决定正式参加生产性本部生产性本部认为,八项原则的宗旨与上文提到的生产率三原则基本一致,于是9月16日双方签订了共同确认书。
第二个响应号召的是全日本海员组合。在此之后,以当初表示不参加的全国产业别劳动组合联合(简称新产别)为首,全国纤维产业劳动组合同盟(简称全纤同盟)、全国电力劳动组合联合会(简称电劳联)、日本汽车产业劳动组合联合会(简称汽车劳联)等有力的工会组织相继参加到运动中来。但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运动问题上两种对立的立场,却长期存在。
生产性本部自设立以来,开展了海外技术交流(派遣海外考察团、派遣长期研修生、招聘海外专家、与亚洲各国进行技术交流等)、经营教育(举办各种研讨会、讲座等)、中小企业的培育(中小企业经营者教育、中小企业统一成本核算方式的开发、企业诊断、指导等)、劳资协议制的研究与普及、消费者教育等及其丰富多彩的活动。其中最具有重大意义的首推海外视察团的活动。
由产、官、学、工各界的领导组成小型的考察团组,赴美国及欧洲考察经济情况,这种尝试活动开展的规模极大,对国内的提高生产率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在1955~1960年度,派遣的考察团数达306个,参加人数超过了3000人。
生产性本部开展有关经营教育、中小企业培育、劳资协议制、消费者教育等活动情况。经营教育活动的中心是举办各种讨论会和讲座。最初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会是在1955年从美国聘请讲师举办的,以后继续聘请国外专家搞这种讨论会,直到1959年度。特别是1956年度的有关市场活动、1957年度有关企业组织的讨论会反响很大,并以此为契机分别在1957年10月和1958年成立了日本市场协会、组织研究会。自1958年度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会(轻井泽讨论会)开始由日本人讲师主持。另外,用来解决个别问题的专题讨论会,以1955年来日本搞企业内培训(TWI)的讲师举办讲习会为开端,国外专家不仅来举办讲演会、讲习会,而且还到工厂进行现场指导。
1956~1960年度,生产性本部共组织了22个含外国专家在内的各种研究会、实行委员会、生产性委员会。其中有中小企业生产性委员会(1957年度成立)、中小企业原价计算原案作成委员会(1957年度成立,1958年度改名为中小企业原价计算委员会)、中小企业铸件生产性委员会(1957年度成立)、中小企业劳资关系小委员会(1959年度成立)等有关扶植中小企业的各种委员会(128)。中小企业生产性委员会提出了诸如向国外派遣中小企业考察团、制定各产业统一成本计算方式、开设培养中小企业经营顾问指导人员讲座、普及中小企业劳资协议制等具体的活动方案。根据中小企业委员会的劝告成立的中小企业原价计算委员会,至1960年度共完成16个行业的按产业成本计算方式(129),并且为了普及,在各地举办了讲习会、研究会。另外,生产性本部为了对中小企业经营指导。
IE的中心内容即科学管理方法和动作研究早在二战前就被介绍到日本,战后又引进了WF法。但是,IE成为众人注目的对象,是在1955年8月第一次钢铁考察团回国后,作了有关日本与美国在钢铁业生产效率上存在差距的原因在于IE落后的报告之后开始的。
IE(工业工程的简称)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现代工业工程是以大规模工业生产及社会经济系统为研究对象,在制造工程学、管理科学和系统工程学等学科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交叉的工程学科。它是将人、设备、物料、信息和环境等生产系统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对工业等生产过程进行系统规划与设计、评价与创新,从而提高工业生产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专门化的综合技术,且内容日益广泛。
美国工业工程师学会(AIIE)对工业工程的定义是:“工业工程是对人、物料、设备、能源和信息等所组成的集成系统,进行设计、改善和实施的一门学科,它综合运用数学、物理学和社会学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结合工程分析和设计的原理与方法,对该系统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预测和评价。”
成立于1959年的日本工业工程学会(JIIE)对IE的定义略加修改:“IE是对人、材料、设备(后又加上了信息和能源)所集成的系统进行设计、改善和实施。为了对系统的成果进行确定、预测和评价,在利用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同时,还采用工程上的分析和设计的原理和方法。”
最新版的定义是:“IE是以科学的方法,有效地利用人、财、物、信息、时间等经营资源,优质、廉价并及时地提供市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探求各种方法给从事这些工作的人们带来满足和幸福。”
IE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成本与效率的意识。IE追求整体效益最佳(以提高总生产率为目标),必须树立成本与效率的意识。一切工作从大处着眼,从总目标出发;从小处着手,对每个细节都力求节约、杜绝浪费,寻求以成本最低、效率更高的方法去完成各项工作。
(2) 问题和改革的意识。IE追求合理性,使各生产要素有效的组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它包括从操作方法、生产流程直至到组织管理各项业务及各个系统的合理化。任何工作都能找到合理更好的方法去完成,改善无止境。
(3)工作简化和标准化意识。IE追求高效与优质的统一。推动工作简化、专门化和标准化,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起了重要作用。生产技术的改进的成果都可以以标准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贯彻。
(4)全局和整体意识。现代IE追求系统整体的优化,为此必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针对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IE手法,并结合IE的整体和全局性,取得良好的整体效果。
(5)以人为中心的意识。人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其它因素都要通过人的参与才能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来研究生产系统的设计、管理、革新和发展,使每个人都关心和参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其实,这已经把丰田生产方式总结出来了。
1956年,生产性本部招聘了5名IE专家,开办了第一期IE研究班,而后又由美国的IE顾问举办了讲习会和进行现场指导。在这种形势下,以参加研究班的人员为中心成立了IE研究会,并于1958年2月开始活动。另外在日本钢铁联盟中也组织了一个研究会,以美国钢铁企业的IE为中心认真进行的研究活动得到了发展。1959年,日本企业管理协会成立,同年4月日本能率协会主办的月刊杂志《企业管理》创刊。
由此可见,在50年代后期出现IE热潮。而我国当时正处于引进阶段,且将IE对象专门限定于生产现场,因此在提高生产开工率、缩减工时、作业标准化、提案制度活跃化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昭和20年代引进的QC(质量管理),在1955年前后其内容由统计质量管理扩充为全面质量管理( TQC)。1954年,纽约大学教授约瑟夫?M?舒兰来日本,开始讲授经营者研修课和部长、课长课程。以此为契机,日本的质量管理由过去在工厂现场以技术人员为中心的SQC转向着眼于经营整体的QC和TQC。
原文标题 : 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长篇连载1-8-2) | 贾新光汽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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