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乱反正!联合国R171-DCAS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法规生效,为全球部署驾驶辅助系统铺平道路
本文来源:智车科技
孔子以为时因名不正而乱,故欲以正名救时之弊。
这个法规能终结“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智驾系统命名大赛吗?
法规生效
2024年10月4日,欧洲经委会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在2024年3月的会议上通过的新的《联合国UN R 171--DCAS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United Nations Regulation on 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 (DCAS))法规已于2024年9月生效。
法规背景
近年来,一些汽车制造商已开始在其车辆上提供“DCAS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不同的车辆制造商使用不同的名称来描述这些系统,但本质上它们通过根据交通流量调节车辆的加速和减速来帮助驾驶员,同时确保车辆遵循道路/车道线路。
然而,尽管这些系统为驾驶员提供了支持,减少了驾驶员的工作量,提高了舒适度,但它们并不能完全接管驾驶任务,驾驶员必须保持对车辆的控制,监控车辆周围的环境和车辆/系统的性能。由于这些原因,此类系统被归类为SAE L2级自动驾驶。
由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此前没有涵盖此类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的法规,2021年,UNECE自动和互联车辆工作组(GRVA)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制定新的UNECE DCAS法规,该法规将为此类技术中立的系统制定统一的规定和安全要求。
该工作组的最终工作成果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71号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9月22日生效。
法规简介
第171号法规将DCAS定义为辅助驾驶员持续控制车辆纵向和横向运动的系统,同时不接管整个驾驶任务。DCAS被归类为与SAE L2级相对应的自动驾驶系统。这意味着,在使用此类系统时,驾驶员仍负责控制车辆,因此必须永久监控周围环境以及车辆/系统的性能,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干预。
9月30日生效的第171号条例规定了DCAS的安全和性能要求。为了确保驾驶员保持可用性和参与度,如果检测到驾驶员缺乏参与度,它要求制定有效的警告策略。
为了解决驾驶员可能过度依赖某些辅助系统的问题,它还要求车辆制造商在购买车辆时通过所有可用手段(包括在线、广告和经销商)主动向用户传达DCAS的局限性以及驾驶员在使用系统时的责任。
本新法规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车辆上的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即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货车、皮卡、重型卡车、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
在该法规中,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被定义为“是指能够共同帮助驾驶员持续控制车辆纵向和横向运动的硬件和软件”(“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 (DCAS)” means the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llectively capable of assisting a driver in controlling the longitudinal and lateral motion of the vehicle on a sustained basis.)。
该法规规定了DCAS必须遵守的许多设计和性能标准,并规定了配备DCAS的车辆必须遵守的测试程序,以证明符合这些要求。
此外,该法规规定,车辆制造商必须编制文件,详细说明DCAS的设计和操作、DCAS的安全概念以及证明在整个系统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功能和操作安全的证据。
系统设计和性能要求
通用要求
·该系统的设计应确保驾驶员继续从事驾驶任务。
·制造商应实施策略,确保模式意识,避免驾驶员过度依赖。应通过满足第5.5.4.段的规定来证明这一点。
·制造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合理可预见的误用和未经授权修改系统的软件和硬件组件。
·系统应为驾驶员提供随时安全超控(override)或停用系统的方法。
·配备DCAS的车辆应至少配备AEBS高级紧急制动系统。此外,它还应配备车道偏离预防系统或车道偏离警告系统。这些系统应符合联合国第131、152、79号法规(纠正转向功能)和130号法规的技术要求和过渡性规定,视情况而定,适用于配备DCAS的车辆类别。
功能要求
·系统应能够根据需要评估和响应周围环境,以在系统边界内实现系统的预期功能,并在超出系统边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实现。
·该系统应旨在通过以适当的安全导向方式使其行为适应周围的交通,从而避免对交通流造成干扰。
·如果系统检测到碰撞风险,则应旨在避免或减轻碰撞的严重程度。
·在不影响本联合国法规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该系统应控制车辆的纵向和横向运动,以与其他道路使用者保持适当的距离。
·必要时,该系统可以根据系统的操作设计激活相关的车辆系统(例如,方向指示灯、下雨时激活雨刮器、加热系统等)。
·系统的控制策略应设计为在保持可控的同时降低碰撞风险,并考虑驾驶员的反应时间。
对系统边界的响应-指定当任何操作条件超过系统设计运行的边界时,系统必须如何反应,例如将控制权转移回驾驶员。
可控性-规定在所有情况下,无论驾驶员是故意超驰(overriding)系统还是将控制权转移回驾驶员,车辆都必须保持可控。
车道定位-规定该系统必须帮助车辆在行驶车道内保持稳定位置,同时遵循道路/车道轮廓。
进行“机动”-规定在系统能够进行机动的情况下,如变道、十字路口转弯、环形交叉口通行等,系统必须以安全的方式进行此类机动,而不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驾驶员状态监控-规定车辆必须配备一个持续监控驾驶员的系统,以确保驾驶员正在观察前方道路,并在必要时可以接管驾驶任务,即眼睛盯着道路,手放在方向盘上。
驾驶员脱离警告-指定如果确定驾驶员脱离,系统必须执行的光学、听觉和触觉警告以及警告升级顺序。
风险缓解功能-规定车辆必须能够在确定驾驶员不可用的情况下安全地将车辆停下来。
速度限制合规性-指定系统必须自动控制车辆速度。该系统还必须确定车辆行驶道路的适用限速,并在超过限速时向驾驶员发出警告。
系统对检测到的故障的响应-指定当系统或其组件中检测到故障时,系统必须如何反应,例如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并以安全的方式将控制权转移回驾驶员。
系统激活和停用-指定激活系统必须满足的条件以及必须导致系统自动停用的条件,并适当转换回驾驶员控制。
驾驶员信息-指定必须提供给驾驶员的光学、听觉和触觉信号和消息,以表示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提供任何必要的警告。
驾驶员信息材料-指定车辆用户手册中必须包含的有关系统的信息,包括系统功能和系统运行时驾驶员的责任。
软件更新-规定任何软件更新的程序和流程必须符合UN ECE关于软件更新的第156号法规的要求。
法规影响
“这项新的联合国DCAS条例确保了在使用辅助系统时显著改善驾驶员监控,增强了驾驶员对驾驶任务的参与。因此,它将为未来更高的自动化水平铺平道路” 。
--WP.29 GRVA主席Richard Damm
该法规强调了驾驶员对驾驶任务的参与。
该法规规定了DCAS必须遵守的许多设计和性能标准,并规定了配备DCAS的车辆必须遵守的测试程序,对L2级智驾车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计划对整车型式认证中的通用安全法规Reg.(EU) 2019/2144 (GSR法规)进行修订,包括纳入适用于L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DCAS法规。如果实施,则中国车企产品需要满足法规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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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 : 拨乱反正!联合国R171-DCAS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法规生效,为全球部署驾驶辅助系统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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