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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第22号令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新规对燃料电池提出哪些要求?

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第22号令,确认颁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新规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是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涵盖了产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准、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要求、产能监测预警等各个方面。

与发改委、工信部在2016年12月联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以及2017年6月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相比,新规再次强调了禁止相关燃料汽车投资项目建设的原则。

同时,在燃料电池领域,通过明确的类别划分和细化投资门槛的设定,《规定》给予了燃料电池汽车与燃料电池产业充分的重视和强调。

一方面,《规定》将燃料电池汽车明确地划分在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类别,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形成并列,并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所在省份提出了产能利用率和产能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提出了研发、产能、生产以及管理体系等全面的数据量化目标。

另一方面,燃料电池项目投资被明确归于其他投资项目板块,首次被单独列出,并在总共九章四十八条新规中,单独占据一条版面,设定了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的具体要求和门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实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实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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