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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长沙县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湖南省区城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工作方案》(湘金监发20195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 8)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对辅导县域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辅导上市专项奖励

第三条  长沙县人民政府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县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长沙县范围内;

2.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受理、审核、公告文件;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长沙县金融事务中心确认的信息登记表。

第五条  对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的企业给50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可选择分阶段补助或一次性补助两种方式进行申请。分阶段补助: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5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1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并发行上市后,补助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后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长沙县的,视同长沙县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15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未经基础层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20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150万元补助;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第十条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转至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在湖南股交所与新三板挂牌相应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同一个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第十二条  对辅导企业完成上市发行的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依法依规以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涉及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审批,各职能部门纳入绿色通道管理,依法优化审批时限,筒化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企业报备与申报

第十五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并申报本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县金融事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报备

1填报《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县金融事务中心收到报备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达到本办法中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或满足奖励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向县金融事务中心申报。

(一)  上市(挂牌)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县金融事务中心签署意见的《长沙县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4.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接收企业上市辅导备案材料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公告文件复印件;

5.承诺函(附件4)

()中介机构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辅导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3《中介机构辅导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相关机构核准企业上市发行的批复、公告文件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及中介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县金融事务中心收到上市(挂牌)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提出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初步建议,并向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应急局、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等单位书面征求企业申报材料、企业信用、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县金融事务中心收到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后,直接提出奖励资金建议

2.县金融事务中心按程序将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及中介机构奖励资金建议报长沙县人民政府审定。

3.经审议通过后,由县金融事务中心将补助或奖励信息在长沙县人民政府网站或星沙时报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和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县,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在此5年期间,企业需每年度向县财政局、县金融事务中心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县内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及中介机构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全额迫回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企业及中介机构申报县内其他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攻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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