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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临空经济发展,积极引进航空公司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4〕33号

为加快临空经济的发展,积极吸引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入驻长沙县空港城,促进航空总部集聚区的形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加强项目用地支持

凡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在长沙县空港城片区优先安排、供应项目用地40—60亩。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凡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自其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其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剔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随税附征部分)的县级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分别给予前两年100%和后三年50%的等额奖励。

2.凡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其在长沙县范围内的公用房产设施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扣除征收成本后,按照缴纳相关税费的70%给予等额奖励。

3.对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其项目用地摘牌价格与该宗土地的宗地评估价格的50%的差额部分,给予等额奖励;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公用房产设施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其缴纳金额的50%给予等额奖励;对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其缴纳金额中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

三、鼓励人才引进

1.凡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其员工在长沙县范围内首次购置自用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 可按照其购置住房面积申请办理购房补贴:购房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按其购房金额的8%给予补贴;购房面积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其购房金额的10%给予补贴;购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按其购房金额的12%给予补贴。对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应职工住宅用地。

2.凡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其空勤、机务维修、签派等航空专业技术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等额奖励。

3.安排、解决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员工子女就近入学。

四、优化经营环境

1.凡入驻长沙县的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项目,均列为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专门领导负责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2.对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项目建设实行“全程代办”服务,由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全程代办相关手续。

五、对入驻长沙县空港城的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税收贡献巨大的航空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基地公司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扶持或奖励政策。

六、本政策适应范围为入驻长沙县空港城的各类航空公司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按照同类别奖励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本优惠政策与长沙县其他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七、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由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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