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4+7推至全国,25省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出炉,25个品种待招采
动脉网获悉,2019年9月1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公告《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向全国25个省和自治区发出采购邀请。实行带量采购之后,进行试点的11座城市成绩斐然,这项药品控费的新举措也终于将要推广到全国各地。本次联盟地区集中采购的内容与试点城市的变化不大,动脉网从中总结出了7大需要关注的要点:
1.联盟地区:25省和自治区
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7城市除外。
联盟地区既除了四个直辖市、福建省、河北省和港澳台地区之外的25个省和自治区。
2.招采目录:31种名单中的25种
本次集中采购列表与4+7集中采购列表对照(黄色标注为新加入规格)
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品种,均包括在《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的31个药品品种内,并新增了恩替卡韦口服常释剂型5mg规格、艾司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的5mg/20mg规格和利培酮口服常释剂型的3mg规格。
6个原目录中的药品品种没有进入此次集中采购目录,分别是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阿奇霉素口服常释剂型、曲马多口服常释剂型、阿法骨化醇口服常释剂型、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和阿奇霉素注射剂。
3.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4.约定采购量:根据中标1家/2家/3家采购50%/60%/70%比例
本次集中采购明确规定了首年约定采购量规则: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将以首年的实际采购量为计算基数。采购比例与首年一致。
5.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此前中选产品最终价格
申报价不应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8-1)”中选药品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价格,且原则上不应高于本企业同品种2019年(截至7月31日)联盟地区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价。
6.中选原则:低价优先
申报品种将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对不同企业主品规的申报价格进行比价。确定报价最低的3家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获得拟中选资格的企业及申报品种,统一进入供应地区确认程序。
7.违规名单:商业贿赂、恶意申报、不履行供货承诺的,一律取消资格
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不良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文件中列出的12项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申报、弄虚作假、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违规行为。
被列入“违规名单”的申报企业,将被取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可能被取消此后两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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