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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特药业:产品质量不过关 巨额推广费存疑

2021-12-16 10:57
氢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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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婷妍

时至如今,仍未在创业板看到倍特药业身影。

图/官网

近日,中国药监局公示显示,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倍特药业”)两款新4类仿制药上市申请已获审批。在此基础上,倍特药业累计共42款药品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年内就已有13款仿制药以新注册分类获批上市。

而与此好消息截然相反的是,倍特药业上市之路迟迟不见进展。据了解,倍特药业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于去年7月递交拟于创业板挂牌上市的申请,随后经历两轮问询,同年12月,倍特药业就已过会。

但时至如今,却仍未在创业板看到其身影,不仅如此,继11月9日证监会恢复倍特药业发行注册程序后,又于近日对倍特药业进行了二次问询。值得一提的是,倍特药业二次问询系A股实施注册制后鲜有的在注册阶段遭二次问询的企业。而究其原因,与其巨额推广费、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过关及其他多种因素有关。

【巨额推广费】

资料显示,倍特药业主要从事高端仿制药、创新药、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此次上市倍特药业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约9.30亿元,其募资将用于特色原料药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至2019年,倍特药业实现营业收入11.25亿元、25.31亿元、32.36亿元;同期净利润为1.3亿元、2.6亿元、2.1亿元。而2020 年 1-9 月,倍特药业实现营业收入24.87亿元,同比增长2.7%;实现归母净利润1.37亿元,同比下滑32.03%,对于利润的下滑,倍特药业表示主要因期间费用增长的影响。

事实上,倍特药业期间费用,尤其是销售费用一直都为影响其利润的主要因素。报告期内倍特药业期间费用逐年攀升,2020年9月30日时其期间费用已达19.68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逐渐由2017年的54%攀升至上年9月末的79%,而其中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推广费为导致期间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

数据显示,倍特药业业务推广费在销售费用中的占比在近些年始终保持在90%以上,但其报告期内有倍特药业前五大推广服务商来回极度不稳定,有些服务商早已注销,而有些服务商才刚注册,这难免不让人对其巨额推广费的去向心生质疑。

【涉嫌虚开增值税】

据长江商报报道,曾有人就倍特药业巨额广告费书写了举报信,信中称“倍特药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倍特药业曾以票面金额3%手续费向犯罪嫌疑人周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广告推广费,倍特药业等9家公司共申报销售收入3412万元。”

即便倍特药业随后表示上述不存在上述行为。但在近日证监会对其进行的二次问询中甩出两份判决书要求倍特药业对此进行说明。判决书显示,2018年,上述周某安排其他二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资阳市雁江区注册成立多家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并申办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随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的手续费销售给包含倍特药业在内的多家企业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品名广告推广费,申报销售收入3412万元。

而另一份判决书则显示,2017年被告人等人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了高县鼎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模板、虚构会议等方式编制虚假推广材料,利用82家微小公司的有关执照,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包含倍特药业在内的20家药厂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908份,价税合计8096.47万元,并从中收取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共计526.27万元。

因此,证监会就“点子费”、推广服务费等多个方向向倍特药业提出问询。不知此时面对如此铁证,倍特药业将会如何“完美”回应呢?

【产品质量不合格】

除此之外,倍特药业旗下产品多次被查出不合格。据了解,2016年12月,在国家评价性抽样中倍特药业生产销售的“盐酸黄酮哌酯片”被检验出不合格,系劣药。被处没收不合格药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17年5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称,倍特药业生产的批号为150504的盐酸黄酮哌酯片因含量测定、溶出度、含量均匀度、有关物质等项目不合格。

2020年,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倍特药业子公司海南倍特药业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可见异物。

在招股书中倍特药业表示“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公司不断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并表示除2020年海南倍特药业以外,报告期内,倍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未受到有关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等情形。

但据其2021年3月12日最新更新的招股书显示,其报告期为2017年至2020年9月30日,如上文所述2017年5月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就其产品不合格进行了通告,怎么到倍特药业口里就变成“报告期内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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