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8月8日,湖南省人社部公布的《2017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全省医保用药统一管理。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措施。适时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2017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2017年湖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权益,适应药物技术发展进步和临床用药水平发展,规范医保用药管理,2017年完成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探索建立乙类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全省医保用药统一管理。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措施。适时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规范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药品目录调整不接受医药企业申报,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费用。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程序科学合理评审确定,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水平,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待遇标准,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政策稳定与适度发展。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衔接我省原有医疗保险用药政策,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稳定。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中西药兼顾,补齐保障短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积极支持我省医药技术创新、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重点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高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
(四)坚持与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完善医疗保险谈判药品的管理措施,及时做好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调整名额总数为292个(民族药、仅“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不计入调整总数,过渡期间,我省整合城乡医保目录增补的药品和剂型且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171个名额数量暂不计入调整总数)。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有的乙类药品不调出;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中药饮片部分、诊断用放射性药物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政策,不做调整;已谈判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调整增补的药品应是临床价值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药物。重点考虑我省2011年版《药品目录》纳入的药品(含整合城乡医保目录增补的药品和剂型),医疗机构、医药专家建议的临床必需药品,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药品基础数据等。对各类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从严控制。调整增补的药品应是2017年6月30日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的药品。
(二)不予调入的药品:包括美容减肥生发药、戒烟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计划生育用药、疫苗等不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目录内已有同类替代药物,且价格显着高于或毒副作用显着大于替代药物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重大争议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和基金支付难以承受的药品;2009年版《国家目录》原纳入、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纳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范围的药品(其中已属于湖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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