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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瑞德西韦专利?法无不禁即可为

而且武汉病毒研究所也不可能提前就确认瑞德西韦一定是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效药,当时同一批次申请用途专利的还有其他7种药物。因此,可以猜想的是武汉病毒研究所只是做了体外实验,证明了瑞德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够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而目前磷酸氯喹已经是治疗疟疾的常用药,但瑞德西韦是尚未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为了争取国家未来可能和该药的生产商吉利德公司的谈判筹码,便提前对该药在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用途申请了专利,防止未来如果经过临床验证该药确实治疗有效果,批量引进过程会受生产商漫天要价卡脖子。

那么武汉病毒研究所真能通过申请专利拿到瑞德西韦运用在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通过查阅吉利德公司对瑞德西韦的专利,我们发现在专利使用范围的65、69条中有明确的条款: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the Coronaviridae infection is caused by a Coronaviridae virus.

The method of claim 39 wherein a Coronaviridae polymerase is inhibited.

这两条就将所有涉及冠状病毒感染所需该药的使用全部涵盖在内了。所以即使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了瑞德西韦和磷酸氯喹使用在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中的专利,在专利法完善的国家也极可能得不到通过。

综上所述,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专利这件事程序上合法。但法无不禁即可为并不代表在道德上无亏,人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究的成果,如果这样轻易被抢使用专利,总是有损研发组织的积极性和利益的。不过,透过这件事也能看出,这件事即使中国的科研机构不做,其他的企业也可能会做,也充分证明今天的中国人也越来越熟练地运用规则给自己谋利,不管这种利是针对个人的小利还是惠及全民的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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