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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六)推广清洁低碳的绿色航运技术装备。

5.持续提升船舶节能环保水平。

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调整完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加快推广三峡船型、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开展内河集装箱(滚装)经济性、高能效船型、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等研发与推广应用。进入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加装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其他等效设施。鼓励船舶改造油气收集系统,加装尾气污染治理装备。鼓励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安装生活污水收集存储或收集处理装置。加快推进清洁能源船舶开发应用,完善船舶能效管理体系。

6.强化港口机械设备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

加强港口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设备,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机械设备和港口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提高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港口装卸作业效率。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和生产组织,促进港口物流服务网络化、无纸化和智能化。

(七)创新节能高效的绿色航运组织体系。

7.大力发展绿色运输组织方式。

以集装箱、商品汽车铁水联运为重点,深入开展铁水联运示范工程,加快推进铁水、公水等多式联运发展。依托黄金水道,鼓励冷链物流企业探索“水运+冷藏班列”铁水联运等联运新模式,优化物流通道布局,促进形成与国际海运、陆海联运、国际班列等有机结合的联运服务模式。加快落实《关于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优先发展干散货、集装箱江海直达运输,研究拓展江海直达领域和范围,加快研究推进商品汽车江海直达船舶发展。鼓励沿江内贸适箱货物集装箱化,促进干支直达、江海联运和水水中转。支持发展大宗液体散货顶推运输船队,鼓励港口企业给予顶推运输船队优先靠离泊、优先装卸等优惠措施。

8.进一步提升运输组织效率。

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互联网+”水运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数字航道,推广使用长江电子航道图、水上ETC和北斗定位系统。推进长江航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交换共享。优化船闸调度运行管理,推动长江上游及支流水库群、梯级船闸联合调度,完善运行调度机制和枢纽水库调度规程,进一步提升船舶过闸效率。加强三峡船闸和升船机运行维护管理,统筹协调、科学安排三峡和葛洲坝船闸检修,加强检修期间的通航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三峡升船机运能。

(八)提升绿色航运治理能力。

9.加强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制修订绿色航运发展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内河航道绿色建设技术导则,完善绿色港口评价标准。完善船舶建造规范和检验法规,研究制定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国家强制性标准。研究制定绿色航运发展综合示范区评价体系,推动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先行示范区。

10.加强港口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积极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加强港口资源整合,完善港口间协调发展机制,加快推进锚地、航道等资源共享共用。严格港口岸线管理,探索建立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长江经济带港口深水岸线监测系统。积极引导小、散、乱码头集中布置,鼓励企业专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促进规模化公用港区(码头)建设。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在重点水域继续开展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依法取缔安全隐患大、环境影响突出、非法建设的码头和装卸点,开展船舶水上过驳非法作业治理,禁止和取缔内河危险品水上非法过驳作业。

11.加强节能环保监管。

加强防污染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研究设立长江绿色航运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格实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排放的部门间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船用燃油联合监管,严格落实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合规普通柴油、船舶排放控制区低硫燃油使用的相关要求。开展船舶违规从事植物油运输的治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和船舶的能耗监测。

12.加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加强绿色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航运领域的转化应用,制定发布绿色航运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优先支持重点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和资金投入,开展船舶尾气后处理、大功率LNG柴油双燃料动力设备、过鱼设施等重大装备与关键技术研发。

(九)深入开展绿色航运发展专项行动。

13.加强化学品洗舱作业专项治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洗舱基地布局,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学品洗舱作业需求评估,积极推进化学品洗舱基地建设。全面开展化学品洗舱水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化学品洗舱基地和洗舱作业管理。引导建立危险化学品洗舱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危险化学品洗舱基地。

14.大力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完善船舶检验法规和建造规范,积极推进新建船舶建设岸电受电设施,鼓励既有集装箱船、客滚船等客船改造岸电受电设施。新建码头必须建设岸电设施,引导现有码头增加或改建岸电设施。推进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等船舶密集区建设岸电设施。完善岸电供售电机制,健全船舶使用岸电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靠泊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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