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不力下的过度医疗如何解决?多举并措,提升医疗效率
英国专业医学期刊《国际医疗保健质量杂志》上曾发布过一项对过度治疗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建立在10个不同国家的38个案例之上,调研对象中有大概三分之一的老年人在去世前半年内接受过不少对延长寿命“毫无意义”的治疗。
作为世界性的医学问题,过度医疗在各国轻重程度不同。欧美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大量出现这样的现象,我国近年来此类问题也比较突出。据调查显示,大型设备检查、抗生素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及重症监护已成为过度医疗的重灾区。
01 三方监管不力,产生过度医疗
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及其隐蔽性,在实施诊疗后,再来认定该行为是过度医疗很困难,或者即便能实现也会付出过高的成本。所以,对过度医疗的行为过程及结果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以往的监督方式进行了简单分析,各有缺陷,分析如下:
第一、医方的自我监督。
在我国整体医疗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医院及医生的收入就要靠患者支出的医疗费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医方本身的这种身份和追逐利益的最大化需求,显然很难实现医方自己对过度医疗现状的有效遏制。
第二、患方的监督。
由于医患对医学知识了解的差别,造成医患间掌握信息的不对等,无法对医生提出的医疗方案进行实质性的质疑,也难以进行探讨和选择。
实践中,患者对医生的观点往往只能听从,无法起到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监督作用。甚至在某些时候,患者出于的自己的利益需要与医方联合骗取医保费用,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患方也很难实现对过度医疗行为的遏制。
第三、医保方的监督。
医保部门的监督由于能触及到医疗机构最核心的经济利益,所以在过度医疗的监督中应该是起着最核心和重要的作用,但以往医保方的监督并不太尽人意,除了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没有较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外,医保支付方式也不太科学。
长期以来,我国公立医院采取的是按项目收费的支付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入,可以超出患者的实际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并且实践中保险机构主要是对有无自费药物及报销比例审查,并不会涉及医疗项目的合理性的问题,种种原因综合起来,势必会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加剧患者的经济负担。
一般认为,过度医疗是由医保政策、医方、患方和医保机构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主要表现在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住院、过度耗材等几个方面,不同科室之间皆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医疗的现象,与其科室的工作特点具有明确关系。那又该如何有效地改善过度医疗现状?
02 多举并措遏制过度医疗,提升医疗效率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医疗费用长期不合理増长所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据文献研究显示,医疗费用的长期不合理増长其中一部分是由于过度医疗导致,如何有效地遏制过度医疗行为成为改革成功的关键。
一是国家层面完善政策,加强监督。
因为以前“过度医疗”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界定及规定,所以国家一直在为做到过度医疗有法可依而努力。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均有条款明确强调了合理医疗、规范医疗等,这实际上对过度医疗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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