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交通盼政策突破 看国外建设经验
确定网络租约车公司的定位并发放许可
网络租约车公司可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应用或平台连接乘客和私家车主,提供交通服务的法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或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不像传统出租车公司那样拥有或控制车辆并雇佣司机,滴滴等网络租约企业作为“轻资产”公司整合私家车的闲置运力,通过网络预约平台智能化地与民众出行需求相匹配。网络租约车公司要合法开展运营,需要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备互联网业务的营运资格,营运平台的服务设施须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要通过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相关许可牌照,才能合法通过网络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预约的运送服务,并依法纳税和接受有效监管。
建立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与平台企业共同监管机制
美国加州等三地创新立法和监管规则,通过政府和网络平台的合作监管,力求实现技术创新和公众安全的平衡,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网络租约车是让非专职司机驾驶私家车提供的客运服务,其安全性是民众和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政府部门无法承担私家车及非专职司机如此之大的监管成本,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而平台公司在监管压力和法律责任下,也有动力不断完善管理。因此,要提倡政府与平台共同监管,各尽其责。政府制定监管标准、监测市场运行、评估监管效果;网络租约车公司具体实施监管标准并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制定车辆和司机设置详细的准入标准、责任保险要求、运营要求和安全标准等,要求网络平台承担管理车辆和司机准入以及日常监管的责任。同时,网络租约车公司必须建立乘客投诉渠道,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区分网络租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不同定位,平衡两者利益
首先,应确定网络租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不同定位,将传统出租车定位于为广大消费者出行提供便利的普遍性服务,严格监管,给予政策支持与财税补贴;将网络租约车定位于为部分消费者出行提供了高端和细分市场,政府应该鼓励,放松监管,由市场调节。其次,需要通过财税给予传统出租车一定经济补偿,而网络租约车需要合法纳税,以对传统出租车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平衡传统出租车与网络租约车的利益关系。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一,从为保护乘客和公众安全出发,监管部门应要求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司对接入平台的私家车及其司机实施严格的安全核查,并要求车辆和司机必须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方承运人责任险,这一保险要求应当在手机App和网站上公示;第二,在允许私家车主接入平台提供服务前平台须对司机进行刑事背景核查,不允许因服用毒品或饮酒导致交通事故、诈骗、驾车实施犯罪、暴力侵害或实施恐怖行为和有性侵犯行为、有损害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或盗窃行为的司机进入网络平台;第三,手机App应当在预约成立之时,向乘客显示前来服务的司机及其车辆(包括车牌号码)的照片。可通过行驶信息查询系统,核查平台内司机的驾驶记录,确保司机有较好的驾驶经验,在以往3年内没有严重的交通违章等;第四,网络租约公司要对司机年龄、驾龄提出要求,开展培训,确保所有的司机在开始服务前掌握必要的安全驾驶技能和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第五,网络租约车辆只允许提供预约服务,不得沿路巡游揽客。
放松运价管制、数量控制需先试点
在大多数国家,传统出租车作为特许经营是有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的,但在欧美一些地方也没有数量和运价管制。就网络租约车而言,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的《创新法》就解除了网络预约车的运价管制,新加坡的新政规定软件打车的价格不得超过本地出租车现行价格,实施上限价格管制。由于存在网络租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价格竞争,网络租约车很难高于出租车价格,形成事实上的上限管制,因此,不建议对网络租约车实施价格监管,应采取市场调节价。关于网络租约车是否需要数量控制是个复杂的问题,美国三个州新政策规定私家车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后合法开展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不设数量限制。建议我国可在部分地区开展放开数量限制的试点,逐步发现问题,积累经验,评估后再出台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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