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有哪些高明的手段来渗透数据中心业务?
2、外资惊人的3种渗透手段
众所周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管理,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对电信行业(数据中心是电信业务的一部分)的准入仅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而且要求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那么为了规避这个法律风险问题,外资会采用哪些手段轻而易举的攻破防线,渗透到数字大基建当中来呢?
1)VIE架构模式
为了规避这个法律风险问题,大多数外资以协议控制模式进入中国进行投资。协议控制模式中最具有代表的就是这个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以下简称“VIE”)架构。
境外投资人通过VIE架构模式实现境内代理人作为股东设立境内实体以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通常,VIE架构下,投资人通常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及香港等离岸避税区,根据募资、避税、分拆重组及隐蔽性等实际需求考虑,设立一层或多层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而,通过SPV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通过WFOE与一家境内实体签署一系列协议(包括独家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以实现协议控制IDC持牌公司。
VIE架构依据《外商投资法》的第二条规定,也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VIE架构因其避开外资直接持牌的限制、合理避税、分拆重组便利、隐蔽性等方面优势,被外资熟练的广泛运用在外资限制投资的领域。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BAT互联网企业以及大多数人工智能企业,他们也基本是VIE架构模式。
2)轻重资产分离模式
另外,第一种VIE架构因为涉及境内外多个公司设立、外汇登记等繁琐流程,期间外国投资者无法通过直接持股向IDC项目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支持,进而增加了额外融资成本。所以他们又在协议控制模式的基础上,采用了轻重资产分离模式的骚操作:
通过对IDC项目资产进行分离配置,将土地、房屋、基础设施设备等对资本占用较高的归入重资产,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WFOE持有;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等有外资限制要求 的归入轻资产,由境内实体持股的IDC持牌公司持有;再通过WFOE与IDC持牌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等一系列协议,以实现外国投资者与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境内实体进行合作、开展IDC业务。
运用轻重资产分离模式较为典型的是全球数据中心龙头企业Equinix与境内IDC服务高鸿股份的合作案例。2012年7月,Equinix以2.30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亚洲声音(Asia Tone),获得了遍布香港、上海和新加坡的6座数据中心和灾难恢复中心 ,其中包括在正在上海杨浦区新建的SH5高性能数据中心。目前,Equinix与高鸿股份在上海已有SH2、SH3、SH5、SH6,四个IDC项目合作 。
3)技术出售和租赁的服务模式
2015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修订之后,增值电信业务项下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简称“IRCS”),主要应用于开展云计算、云储存、云托管等服务。
那些有技术的国际云服务商受限于外资无法直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又纷纷通过与境内代理人---IDC服务商开展战略合作,占领中国IRCS市场。通过此类模式合作的主要有:IBM和Microsoft与世纪互联、Amazon与光环新网和西云数据、Oracle与腾讯云。该模式完全不同于前述两种模式,国际云服务商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出租或者出售云技术,以实现参与IDC业务。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大数据应用最为活跃、最具潜力、环境最优的国家之一,外商们虎视眈眈,纷纷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模式投资我国数据中心基建工程。经过多年的准备,他们终于一跃成为国内数据中心投资建设的新主体,正在掌握大量的中国数据,并对我国战略安全构成威胁。
五
严防外资,数据安全法出台
当下,国家开始大力组建自主可控的数据中心。
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21年工作计划》。《计划》提出,将持续提升国家中心的数据汇聚、分析、应用能力,推进区域分中心与行业分中心建设。其中,计划在2021年内基本完成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分中心。
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地区部署国家枢纽节点,启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构建国家算力网络体系。可以看到,国家吃了秤砣铁了心要搞自主可控的数据中心,那么这个时候各地城市在大干快上的时候千万要保持高度警惕,警惕那些“带入党”,警惕那些来历不明的外来资本。
外资,我们不可不防,更不得不管。
近年来,外资进入中国非常迅猛,除了投资兼并、股权债券外,途径也越来越多,渠道有明有暗,比如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检查中,就发现有一些境外的投机性资金假借贸易或投资等渠道进入我国,变相进入国家禁忌的房地产市场和数据中心市场。
外资的进入对我国所带来的很多负面影响。要知道,外资对于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拥有国家战略资源项目比如数据中心的过度投资,会使我国逐渐丧失对这些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进一步还有可能丧失其所属行业的“话事权”。当越来越多的数据中心项目被外资所投资,越来越多的行业“话事权”被外资所控制,那么,我国社会经济安全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
同时,有些外资投资我国的同类企业尤其是数据中心业务,目的就在于消除自己在中国的竞争对手,所以当其投资以后,对原有的国内品牌不是努力经营和推广,而是不断挤压,甚至于“冷藏”起来,使这些品牌不战而败,进而让我国战略性资源落入他手。
这些负面影响已经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适当行动。前不久,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说过,要对外资过度追逐我国数字资产保持警惕,对跨国短期资本的流动要加强监管。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也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投资并购国内企业、投资个人等行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令人欣喜的是,就在今天6月10日,中国针对数据安全方面干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安全法第六条指出,各级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安全法第21条指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也就是说未来所有的数据中心的数据都将得到监管,不管是特斯拉的还是亚马逊的,甚至是BAT的,只 要是在所在管辖范围内,该辖区部门都必须依照法律来监管,一旦发生数据安全问题,那就是监管部门不作为,必须要连坐了。
当下,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中美关系破朔迷离。数据安全法的及时到来,恰巧说明了国家已经高度重视外资对于数据中心的威胁,安全法就像一把厉剑悬在上空,确保数据中心作为国家战略安全要地不被外资过度侵害。
当然,安全法也只是法律,阻挡不了蓄意犯罪。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内应哪里的外部数据泄露。我们的企业及一些机构单位存在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问题,他们在外资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将国家重要的金融数据和政府民生数据置于危险当中,是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对每一个关心祖国发展的人而言,我们当然希望外资能够安全,希望被投企业能够好好为国为民发展,可是人心隔肚皮,谁又能保证他们不是外国势力制华的帮手呢?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目前,国家正在实现工业领域以及电力、石油、煤炭和天然气行业中涉及能源安全、经济、消费、生产类数据资源的汇聚,这些都是国之大计,国之根本。
如果再放任外资无序扩张,过度渗透数据中心业务,这绝对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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