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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种植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全文)

(五)注册单元划分

1.内置式牙科种植机、网电源供电的牙科种植机、内部电源供电的牙科种植机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供水管路、种植手术用器械均不应划入牙科种植机的注册单元。

3.若牙科种植用手机的接口为符合YY 1012—2004《牙科手机联轴节尺寸》的通配接口,建议将手机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进行申报,手机应符合本指导原则附录3的要求;若马达、手机为专配,可将马达、手机划入牙科种植机的注册单元。

(六)检测单元划分

检测样机的选取应考虑产品功能、性能、预期用途、安全指标、主要部件、结构及其组合方式等,应以不同配置(见综述资料“整机配置说明”)而非不同型号的结果作为划分检测单元的依据。以“整机配置说明”涉及内容为例,应考虑:

1.由于主机、马达、手机、脚踏开关等主要部件在整机中起的作用较大,其不同的配置影响到了整机的安全和性能要求,因此应考虑4种配置下的安全和性能检测报告。

2.电磁兼容安全要求须覆盖全部4种配置。

3.医用电气设备在实施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全项检测时,应对电磁兼容性能按照电磁兼容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安规检测报告和EMC检测报告应具有关联性。

(七)产品适用的标准

如下表格列出牙科种植机主要涉及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有标准发布或更新,应考虑新版标准的适用性。国家/行业标准中不适用条款应在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说明合理原因。

表1   产品适用的标准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YY 0505—2012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

YY 1045.2—2010

牙科手机 第2部分 直手机和弯手机

YY 0836—2011

牙科手机 牙科低压电动马达

YY 91057—1999

YY 1057—2016

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YY 1012—2004

牙科手机联轴节尺寸

YY/T 0628—2008

牙科设备 图形符号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9706.15—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YY/T 1400—2016

牙科学牙科设备表面材料耐受化学消毒剂的测定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YY/T 0268—2008

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

YY/T 1485—2016

牙科学 牙科种植机

(八)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1.内置式牙科种植机,应和配合使用的牙科治疗机在连接或结合状态下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的要求。

2.内部电源供电的牙科种植机,其组成中若含有充电座,则:

若充电座在患者环境下使用,充电座应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若充电座在非患者环境下使用,充电座应符合相应电气安全的标准要求,且包括充电座在内的牙科种植机应符合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的标准要求。

3.本指导原则以网电源供电的牙科种植机为实例,提供了产品技术要求书写模板,见本指导原则的附录1。

(九)产品说明书

牙科种植机的产品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相关标准中的要求,并包括:

1.工作环境(至少包括湿度和温度);

2.种植机马达的转速和转矩,或和手机配合使用后的转速和转矩;

3.种植机马达、马达线缆是否可灭菌的说明;

4.若适用,悬挂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载;

5.牙科种植机的清洁及消毒说明;

6.推荐的冷却液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7.若适用,推荐光源;

8.若可和其他制造商生产的附件配合使用,在牙科种植机的说明书中应规定这些附件的特性;

9.若适用,明确灭菌周期的重要参数,例如时间、温度和压力;

10.热伤害的警示;

11.润滑剂伤害的警示;

12.说明牙科种植机用水所要求的质量,包括水的硬度范围。

(十)临床评价资料

牙科种植机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33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应的序号为190。申请牙科种植机的注册,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列入《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如相应对比说明能够证明产品是《目录》中的产品,则企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十一)其他资料

1.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具体编写可参考附录2 风险管理资料的要求。

2.软件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

三、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

(三)《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发﹝2005﹞73号)

(四)GB/T  9937.3—2008 口腔词汇 第3部分:口腔器械

(五)YY/T  0752—2016 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

(六)FDA Document-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Dental Handpieces -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

(七)FDA Document-Dental Handpiece Sterilization.

(八)ISO 14457-2012: Dentistry-Handpieces and Mo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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