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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从打击“伪创新”到适老化改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

2022-03-16 10:42
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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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零壹智库不完全统计,河北省、天津市、四川省、上海市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均在2021年之前就开始施行。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主要是对金融营销广告的相关规定。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均在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两者都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此外,四川省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对于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以及争议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开展投资适当性教育,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

2021年之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今年1月1日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202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1、央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回应了近些年较为突出的地方金融机构创新中的问题,在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力分配上给出了更为细致的界分。

《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原先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7+4”类金融组织将被全面纳入金融监管。“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两个机制应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2021年7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诚信义务,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承担防范和处置本组织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

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进行合法、合理的营销宣传,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的行为,未按规定开展营销宣传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产品应充分提示风险

2022年1月1日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资产。

该条例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投资者,告知或者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并充分提示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

此外,还有部分省市正在加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消息,今年福建省将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在列;海南省也在金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加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金融配套法规;另外,《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已纳入立法调研。

三、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需要更专门地保护

个人金融信息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泄露、数据垄断、生物认证信息被大量采集等问题不断爆出,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从监管和法律的角度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严防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篡改和滥用,十分必要。

中国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自2007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逐步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范围、利用原则等要求。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和基本使用原则。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向部分银行下发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备受业内关注。

2020年1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施行,其中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2021年8月20日,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炉,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推动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迈入新阶段。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定义首次被明确,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2021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以征信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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