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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德国的卡特尔和日本的产业合理化

第一篇 | 密涅瓦的鸱鸺在薄暮中起飞

第四章  德国的卡特尔和日本的产业合理化

德国的产业合理化运动

在70年代以前,日本自己都没有产业政策这个词,通产省曾经使用过过产业合理化、企业合理化、产业结构论或产业结构的高级化、新产业体制论和产业改组等等词。其中合理化在战前和战后都使用过。

“合理化”源自德国。一战后,在美、英等国的巨额资本和大量技术装备的援助下,德国在20年代后半期广泛开展了产业合理化运动。产业合理化的实质就是在采用新技术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主要内容有:

(1)技术合理化。德国企业大量引进外国、尤其是美国的先进技术,更新机器设备,淘汰落后企业,建立使用现代化技术的新工厂。以此为基础,德国国民经济迅速实现电气化、化学化和汽车化。

(2)管理合理化。在大量采用新技术的同时,德国企业也引进了美国的泰勒制和福特制,利用流水作业线,实行标准化大批量生产,从而完成从旧式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

(3)加强产业集中和卡特尔化。德国资产阶级不仅通过技术和管理合理化来节约成本,而且还通过组织卡特尔和辛迪加来限制竞争,保持盈利。

20世纪20年代中期是德国全面卡特尔化和集中化的时期,全国约有辛迪加2500家。其中1925年建立的法本化学工业公司和1926年成立的联合钢铁公司,职工总数均在20万人以上。

(4)完善基础设施。为了给企业创造良好的营运条件,德国政府集中力量改进了电力、煤气和自来水等社会服务,承担起维持电报电话网以及铁路运输网的责任,大力发展学校、医院、游泳场、剧院和图书馆等社会公益事业。

产业合理化使德国经济迅速发展,到20世纪20年代末期,德国工业已恢复到一战前水平,化学、电子技术、精密机械和光学工业重新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且新建了一支现代化的远洋船队。但另一方面,它又给工人阶级带来了深重的灾难。1924~1929年,德国工人劳动生产率提高40%,而实际工资却长期停留在战前的低水平上。据估计,德国产业合理化运动使失业者增加30%左右。

当日本在20年代末“引进”合理化的概念时,无论官界还是财界都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及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已经证明,自由经济已行不通,国民经济需要国家权力出面干预。商工省官员吉野信次就认为,“所谓产业合理化,就是从国民经济的全局考虑来发展经济”。

战前被日本官方奉为产业合理化运动启蒙思想家的太田正孝认为,“产业合理化意味着资本主义再不能像以往那样生产者和消费者恣意妄为”。“资本主义经济已经走到绝路。…按照现在的资本主义方式走下去,已得不到使资本主义经济持续发展的力量”,“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资本主义的修正,别名合理化运动”,而这种“合理化运动的目标,就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实行某种意义上的统制”。

当时的特许局事务官岸信介专程赴欧洲考察产业合理化,归国后只强调了两条合理化原则,即“降低成本”,“否定自由竞争”。

早在1930年,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有泽广巳就曾著书揭露了产业合理化的本质。他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名言:本来,从机械本身看,它可以缩短劳动时间,但若被资本家所利用,却会使劳动日延长;它可以使劳动简单化,但若被资本家所利用,却会使劳动强度增加;它本身意味着人类战胜自然,但若被资本家所利用,却会使人类处在自然的奴役之下;它本身可以增加生产者的财富但若被资本家所利用,却会使生产者贫困化。据此,有泽给产业合理化所下的定义是:“所谓产业合理化,就是增加剥削程度的诸措施。”

战后,仍有许多进步学者对产业合理化进行批判。户木田嘉久指出:“资本主义的合理化,不外是进入全面危机阶段的垄断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的阶级防卫运动,是直接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体系化的政策支持下,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的垄断资本的超剥削方法。”

每当资本主义发生经济危机之际,往往也就是资方在“合理化”的名义下,向劳动者转嫁危机之时,也就是所谓“泰罗制”及“科学管理法”的沿续和发展。对劳动者而言,“合理化”意味着劳动强化、工资减少和失业。对力量单薄的中小企业主而言,它意味着企业将被兼并或破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泽、户木田等人的批判,揭露了资本主义合理化的本质,击中了要害。

在日本,也有为产业合理化辩护的。有“日本的泰罗”之名的上野阳一认为:“产业合理化的原理与技术,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是必要的”,“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国家也好,日本式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国家也罢,生产管理的原则别无二致。资本主义利用生产管理的原则,将带来资本主义的繁荣;社会主义利用生产管理的原则,也会带来社会主义的繁荣。

经济史学家周宪文(1907~1989)所著《资本主义与统制经济》认为:自从一九二九年发生世界经济恐慌以来,……各国的产业政策,由产业合理化运动演变为统制经济运动,直至一九三〇年止,产业合理化运动尚不失为一个时髦的名词。但其结果,反因产业合理化运动的猛进,加深了世界经济恐慌的程度。到了今日,产业合理化运动已成过去的名词,取而代之的,乃是统制经济运动。

  过去的产业合理化运动,是着重在每个产业的生产技术上——即经营管理上,今日的统制经济运动,对于每个产业的生产技术,固然也很注重,而尤其注重于全体产业组织的合理化,换句话说,今日各国的产业政策,其目标已不在扩大每个产业的生产,而在全体产业的组织化。这种演变,当然是受了世界经济恐慌的影响。因在世界经济恐慌期内,各国虽已极力限制生产,但在今日,生产品依然过剩;这种惨淡的事实,遂予各国的产业家以一强烈的刺戟。

因此,今日各国产业政策的重心,已不仅在生产能力的增进与扩大,且在恢复生产与消费的均衡。申言之,今日各国的生产政策,一方面要在一定的计划之下,统制生产力;另一方面要设法增加人民的消费力(即购买力)。如何可以恢复生产与消费的均衡?如何可使生产与消费的均衡今后不致于再破裂?这就是今日各国产业政策的唯一目标。因此,继产业合理化运动之后,乃有国家统制的产业政策之出现,这就是今日的统制经济运动。

不单如此,过去的合理化运动,以提高生产能率为口实,奖励企业的集中,因此,加速度的促进了独占组织的发展。但在卡特尔、托拉斯等独占组织之下,必然的发生种种流弊,例如:

(一)独占组织滥用其强大的资本力压迫弱小的竞争者;

(二)因此阻碍正当的竞争,取得法外的利润;

(三)更因此使社会的生产力无由发展(因为企业的集中,必然的增加失业工人);

(四)使生产技术的进步停滞;

(五)使阶级的对立严重,并且促进奢侈的习气;

(六)劳动大众购买力的减退,使国内市场日趋狭隘,因此激成了各国对于国际贸易之强烈的争夺;

(七)独占组织虽能统制各种独占产业部门的生产,但在各产业部门间,其不均衡的情形,反而愈甚。因为独占组织有上述种种的流弊,所以人们对于这种组织,就有反感的发生,怀疑到世界经济恐慌的深刻化,是这种独占组织有以致之。于是对于这种私的独占组织,感觉到有严加监督的必要,换言之,即想以公的统制打开这经济恐慌的难关。

德国的统制经济运动,实始于一九一九年五月十七日颁布的韦玛尔宪法;据该宪法的规定,德国可以设立一机关,借以统制,连络并统一各种生产。……

梅拉托夫于一九一九年所提的统制经济计划,其根本方针,是延长并整顿欧战时的强制经济;其实现方法,是于每一部门,网罗其全部企业,设强制的团体,于企业家之外,并使劳动者及消费者的代表参加管理。再由各种企业团体,合组一全国的统制团体。这种强制团体的最大工作,是

(一)生产量的协定与贩卖上的联络;

(二)生产及经营技术的合理化;

(三)资本原料的共同调达;

(四)社会问题的统制;

(五)经济统计的作成。

此外,并由国家委任监督官,监督上述团体;再由企业家、劳动者及消费者的代表组织顾问会议辅助监督官。国家对于各种企业,征收若干差别利润,用为创设必需企业的资金。

莱德拉教授主张集中并统制生产,以打开欧战后的危机;至其具体办法,是创立国家经济委员会,实行全国的产业总动员;动员的方法,约有五点,

(一)是向资本家征发一切停止利用的生产手段;

(二)收罗失业的工人,以为产业总动员的主力;

(三)借上述方法提高国内生产(由百分之七十增至百分之七十五);

(四)实行生产物的直接配给,不向市场出卖;

(五)待生产恢复后将所有的生产手段交还原所有主。此外,在劳动时间上,则主张励行每周四十小时劳动制;在信用问题上,则主张实行信用统制,即统制全国钞票的发行额,以及信用的方向等。

德国统制经济运动的主要方案,始于一九二〇年五月四日所设的国家经济委员会。该会由三百二十六名代表各种经济团体的委员组织而成(劳资两方的代表都有)。其目的,是在解决各种经济问题,并促各种社会立法的实现;政府提交国会的关于社会政策及经济问题的重要议案,该会有先加讨论并代转交的义务;又如政府与该会的见解不同,则该会有对国会提出议案或附加意见的权利,至于这三百二十六名委员所代表的各种经济团体,其比例为:代表农林业者六十八名,代表蔬菜园经营者及渔业者六名,代表各种产业者六十八名,代表商业、银行业及保险业者四十四名,代表运输交通及公共事业者三十四名,代表手工业者三十六名,代表官吏及自由职业者十六名,代表消费阶级者三十名,通晓各地的经济状况者十二名;由参议院指派在经济界对于德国国民特有功劳者十二名(由政府聘请)。

该委员会之下,设有地方经济委员会,由当地的资本家与同数的地方劳工委员组织而成,目的是在解决当地的各种经济问题。

以上是就一九二九年世界经济恐慌发生以前的情形而论,在这次经济恐慌期内,德国的统制经济运动,要以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八日兴登堡总统所发的紧急令最显著。该紧急令的内容,

(一)是物价的减低;至少要比一九三一年六月的物价减低百分之十;他如煤炭,窒素及生铁的价格且使减低百分之十以上;再如为防止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腾贵起见,可以任命价格取缔长官,该长官如认物价的腾贵,显非正当,则可命令减低,当事者若不服从,则可勒令停止营业。

(二)是金利的减低;凡公债、公司债等长期债务的利息,如在六厘至八厘者则令减至六厘;凡在八厘至一分二厘者,则令减至八厘六毫。对于短期金融市场,则由银行监督官与金融机关的代表协议规定;协议不成立之时,则由政府命令规定。

(三)是房租的减低,欧战前造的房屋,一律减租百分之十,战后造的房屋,减租百分之十至十五。

(四)是工资的减少;民营事业的工资,在原则上使恢复一九二七年一月的状态;官公吏的薪俸,减少百分之九,公共事业劳动者的工资,减少百分之十。

(五)是财源的开发;一方面减低若干营业税,同时对于有超过二十万马克的资产与每年有二万马克收入的外国移住者,征收其资产四分之一,名为“国外逃避税”,以资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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