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德国的卡特尔和日本的产业合理化

德国合理化运动的核心机密是卡特尔

科佩尔?S.平森在《德国近现代史-它的历史和文化》里说:

德国近现代史中最引人注目的方面,整个近现代史中最令人惊异的篇章之一、就是十九世纪后半期发生在德国的经济转变。在大约三十年的时间内,德国经厉了英国用一百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率的工业技术国家。

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里指出:“资本主义最典型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业蓬勃发展,生产集中于愈来愈大的企业的过程进行得非常迅速。”“在半个世纪以前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时候,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自由竞争是一种‘自然规律’。官方学者曾经力图用缄默这种阴谋手段来扼杀马克思的著作,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作的理论和历史的分析,证明了自由竞争产生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导致垄断。……事实证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差别,例如实行保护主义还是实行自由贸易,只能在垄断组织的形式上或产生的时间上引起一些非本质的差别,而生产集中产生垄断,则是现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的和基本的规律。”

什么是卡特尔?没有一个方便的、普遍接受的定义。卡特尔的定义本身通常牵涉到对动机和经济效用的价值判断,在这方面存在着争论。徳国研究卡特尔的杰出权威罗伯特?利夫曼给卡特尔下的定义是:“以同行企业之间的契约协定为基础的联合体,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各自独立,联合的目的是在市场上发挥独占影响。”他强调指出一个重要之点卡特尔只是卖主身份的“企业家的集体垄断企业”。赫伯特?冯?贝克拉特称卡特尔是“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的工商企业联合体,各企业独立存在,联合的目的在于调节生产和市场,以提高各成员公司的赢利能力。”

卡特尔的“官方”辩护人埃米尔?基尔多夫曾说,卡特尔的建立是“出于迫切的需要”、而发展卡特尔,只是为了克服工商业不景气状况的影响。

列宁指出:“德国经济学家克斯特纳写了一本专论‘卡特尔与局外人斗争情况’的著作,所谓‘局外人’就是未加入卡特尔的企业家。他给这本著作取名为《强迫加入组织》,其实,如果不粉饰资本主义,就应该说是强迫服从垄断者同盟。单是看看垄断者同盟为了这种组织而采取的种种现代的、最新的、文明的斗争手段,也是大有教益的。这些手段有:(1)剥夺原料(强迫加入卡特尔的主要手段之一);(2)用同盟方法剥夺劳动力(即资本家和工会订立合同,使工会只接受卡特尔化企业的工作);(3)剥夺运输;(4)剥夺销路;(5)同买主订立合同,使他们只同卡特尔发生买卖关系;(6)有计划地压低价格(为了使‘局外人’即不服从垄断者的企业破产,不惜耗费巨资,在一段时间内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7)剥夺信贷;(8)宣布抵制。”

卡特尔有各种不同的类型,视其主要目的而定。有调节销售条件的卡特尔,有调节价格的卡特尔,有限制生产或供应的卡特尔,有其成员可垄断某一地区的地区卡特尔,有集中管理某一工业部门的整个国内市场的卡特尔,还有对外贸易卡特尔。这些类型的卡特尔并不互相排斥。卡特尔经常执行上述职能中的数种或全部。在这些卡特尔之上,德国卡特尔后来还带头建立了国际卡特尔。卡特卡是根据协议成立的,这种协议有一定的生效期。

经济史学家指出,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有卡特尔存在;现代卡特尔的经济活动在几个重要方面与中世纪的行会活动相同。然面,这并不能政变下述事实:卡特尔基本上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德国是正统的卡特尔组织的国家。在这里,卡特尔几乎在一切工业部门以令人惊异的速度发展。

列宁指出:“对垄断组织的历史可以作如下的概括:(1)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自由竞争发展的顶点即最高阶段。这时垄断组织还只是一种不明显的萌芽。(2)1873年危机之后,卡特尔有一段很长的发展时期,但卡特尔在当时还是一种例外,还不稳固,还是一种暂时现象。(3)19世纪末的高涨和1900-1903年的危机。这时卡特尔成了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之一。资本主义转化为帝国主义。”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正如桑巴特曾指出的、成立卡特尔的极盛时期、正是高度繁荣的时期。1865年约有四个卡尔,1875年约有八个,1885年约有九十个,1890年约有二百一十个,而在1905年政府对卡特尔进行调查时,已有三百六十六个。

大多数经济学家,特别是德国的卡特尔辩护者,对卡特尔和托拉斯作了严格的区别。从死的定义看,它们的确也有所不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德国卡特尔的秘密状态,也有助于给它们增添一种高尚可敬的光彩,而美国托拉斯在那美国历史上乱糟糟的反托拉斯时代决不可能享有这种光彩。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真相显露为止,德国企业始终保持着这种小心慎重的姿态。”

古斯塔夫?施莫勒1905年在社会政策协会发表的演说,把美国托拉斯与德国卡特尔作了以下比校:

托拉斯化很容易建立起一种劫夺和欺诈的体制,而正当的卡特尔化则可建立起一种多少公正和公平的体制。托拉斯的建立者主要是一些营利之徒,他们是利己主义者,只想装满钱包。卡特尔的指导者则是些教育家,他们想用一个工业部门的普遍利来战胜个人的自私利益,托拉斯体制使用的是残无情的暴徒,他们大多数没有养成高尚的情操,缺乏同情心和社会感,只是以做生意赚钱为乐……卡特尔体刷则同合作社和商会一样,是教育商务和技术人员的重要场所,这些人固然想钱,但也学会为全体的利益服务,用忠实正直的态度来管理别人的财产。

弗里德里希·诺曼把卡特尔比作邦联,把托拉斯比作联邦。他说,政治学家总是到很难区分邦联和联邦,因为,如果对邦联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它就很容易变得与联邦没有区别。同样,卡特尔虽然切实允许各成员企业保有独立性和自治权,但如对它进行强有力的管理,这种独立性就会减弱到只剩下一个名义,从而使卡特尔变得与托拉斯毫无区别。

在经济学看来,卡特尔是一种“正式的串谋行为”,它能使一个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卡特尔以扩大整体利益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卡特尔内部将订立一系列的协议,来确定整个卡特尔的产量、产品价格,指定各企业的销售额及销售区域等。

卡特尔有多种类型:

1、价格卡特尔。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

2、数量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

3、销售条件卡特尔。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

4、技术卡特尔。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

5、迪加。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比如德贝尔钻石卡特尔。

卡特尔在决策时就象一个垄断企业一样,根据整个卡特尔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和总成本曲线,使得MR=MC,确定出最优的总产量和相应的价格,然后在成员企业之间分配这个总产量,同时指令成员企业执行卡特尔制定的价格。而分配产量的原则与多工厂生产时企业分配产量的原则一样:使得每个成员企业的边际成本相等。

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由相互竞争转而联合成卡特尔,能提高各企业的利润,但是卡特尔往往是不稳定的。

一方面,各成员在如何分配产量、利润方面总是矛盾重重,即使达成了协议,违背协议、单方面扩大产量对每个组成卡特尔的企业都有极大的诱惑。卡特尔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每个成员都希望能享受高价格,同时能扩大产量。如果只有一个企业偷偷扩大了产量,对价格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它就能使利润大幅增长。每个成员企业都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市场供给量激增,价格大幅下降,造成卡特尔的解体,回到了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竞争状态。由于不能依靠法律和契约对违反卡特尔协议的成员实施有效的惩罚,成员的欺骗行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卡特尔的高利润也会吸引新的企业进入市场。如果卡特尔无法阻止新企业进入,卡特尔限制产量的结果是使新企业占据了其余的市场份额,最后卡特尔也会失去其垄断利润。另外从长期来看,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也会降低卡特尔的垄断利润。

经济学里还有两个垄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政府授予垄断实际上相当于强迫性垄断,造成的结果是市场上没有任何竞争的机会—例如透过价格、技术、产品创新、或行销技术的竞争全都被禁止时,这个市场便不会出现任何竞争者,强迫性垄断于是产生。强迫性垄断是保障垄断者免于竞争的工具。

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是政府“制造”了强迫性的垄断。格林斯潘认为强迫性垄断“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预所造成的—借由社会管制、补贴、或特权等手段”。

在政府进行的垄断里,由政府直接指挥的代理机构便成为了垄断者,而强迫性的垄断地位则可以透过那些禁止竞争的法律或管制加以维持,或者由政府全盘控制生产的要素。在开发中的产油国家相当常见的国有石油公司(如沙特阿拉伯的Aramco、委内瑞拉的PDVSA)都是国家实行国有化垄断自然资源的例子;而美国邮政管理局(USPS)也是国家透过法律设立垄断的例子之一,在法律规定下邮政管理局得以排除联合包裹服务公司和联邦快递等商业公司的竞争,垄断某些信件包裹的投递服务。

由政府间接授权的垄断也与政府直接的垄断类似,但两者在垄断者的决策过程上有所差异。在政府直接的垄断中,垄断的所有权属于政府自身、以及那些在政府指挥下管理垄断的政府部门人员。而在政府授权的垄断中,垄断的强迫性是透过法律授与的,但垄断的所有权是属于由政府授权的私人公司的,决策的过程是由这些私人公司进行。

经济学家Lawrence Reed宣称政府在没有明确禁止竞争的情况下也有能力制造强迫性的垄断,政府只需授与一间公司“特权、豁免权、或是补贴”便能大为增加其他竞争者的负担。举例而言,阿伦·格林斯潘主张美国在19世纪对于西部的铁路公司的土地补贴造成了强迫性的垄断,他宣称:“在联邦政府的协助下,铁路产业界的其中一部分公司得以‘挣脱’其他公司的竞争”。除此之外,他主张当时政府施加的管制使得规模较小的公司无法与产业界的大公司竞争。

政府管制的情况,比市场垄断复杂得多。

政府管制一般通过几个方面的限制来起作用:对行业的投资,行业准入资格,专卖制,采购权控制,定价权控制,地区销售控制等等。

根据《德国通史》记载,德国卡特尔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70年代初到1893年建立莱茵威斯特法仑煤业辛迪加为止,是卡特尔化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卡特尔的主要形式是价格和份额卡特尔,它主要流行于诸如煤炭、钢铁、钾盐等单一产品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1893/94年到1914年是卡特尔化的第二阶段。这一时期卡特尔发展的特征是急剧扩张。特别是帝国法院于1890年和1897年判定卡特尔为符合营业自由原则的联合和卡特尔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卡特尔的发展呈现加速趋势,不仅出现了许多跨地区性的企业联合,卡特尔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卡特尔化的这两个发展阶段可以从其数量变化中看得一清二楚。1866年普奥战争前德国有4个卡特尔,1875年有8个卡特尔,1887年有70个,1890年有117个,直到1895年,卡特尔数量也才增加到143个。此后卡特尔数量出现爆炸性增长,1910年达到673个,1914年时则已增至700个左右。

卡特尔化对德国经济的影响相当大。1905年德国共有366个工业卡特尔,最重要的卡特尔分布状况为:采煤业9个,冶铁业20个,五金工业7个,化学工业17个,水泥工业5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煤炭、钢铁、五金、化工、纺织、建筑、印刷等各个行业中都已经或多或少地卡特尔化了。从卡特尔在各工业领域所占的生产份额也可以看出卡特尔在德国国民经济中的巨大影响力。以1907年为例,这一年各工业部门卡特尔的生产份额分别为:采矿业:7.4%(其中石煤生产82%,铁矿石38%,钾盐100%);制铁工业:49%(其中生铁26%,粗钢50%,轧钢生产59%);钢铁制品:20%;机器制造:2%;电气工业:9%;玻璃工业:36%;光学工业:5%。从中可以看出,一个工业部门生产的产品越单一,卡特尔化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前者以煤炭和钢铁工业最明显,后者以机器制造业最典型。

       原文标题 : 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长篇连载1-4-1) | 贾新光汽车评论

<上一页  1  2  3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智慧城市 猎头职位 更多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